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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三个严格准入条件

2015年7月29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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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下午3点举行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在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表示,《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刘钊表示,网约车《暂行办法》作出了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这是三个基本的条件。

  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服务的新业态,满足了当前群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约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第三,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因此,对于有这些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定网约车驾驶人从业的其他条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 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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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山西广播影视网8888 编辑部门:山西广播影视网网络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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